2006年9月2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南昌: 被征地农民享受市民待遇   
冯丽

  南昌市日前出台有关办法,规定被征地劳动力可获得城镇就业扶持、社保纳入城镇社保、符合条件者纳入“低保”、享受住院医保等多项城镇市民待遇。
  刚刚开始实施的《南昌市被征收(用)土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规定,被征地劳动力可享受由市本级或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所需费用予以减免;被征地劳动力被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将对其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被征地劳动力社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被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对转为城市居民的征地农民,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另外,被征地农民可以村为单位整体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冯丽)